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查处的通知
(怀政发〔2006〕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京政发〔2006〕14号)和我区2006年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动员会有关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在建的违法建设立即进行集中查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分局批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均属违法建设。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据京政发〔2006〕14号文件要求,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执行停工决定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立即制订强制拆除方案,报区政府和市“2008”环境建设怀柔分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区市政管委),由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执行停工决定后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要制订强制拆除方案报区政府和市“2008”环境建设怀柔分指挥部,由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台帐式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登记(土地性质依据国土分局《2004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予以确认),明确拆除责任主体和拆除时间,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调查结果上报市“2008”环境建设怀柔分指挥部;市“2008”环境建设怀柔分指挥部要会同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各镇乡上报的调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报区政府审查后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和各镇乡执行。
四、在建的违法建设集中查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设逾期未能拆除又无正当理由的,将依据《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怀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自2006年7月25日起,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的,市“2008”环境建设怀柔分指挥部要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严格按照京怀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属地镇乡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