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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各分局凭《发票购领簿》到市局发票管理所购领发票,领购回的发票要及时入库,同时录入微机进行管理。地税机关内部领用发票也要凭《发票购领簿》并由双方签字。

  第四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发票保管交接制度,发票管理员调动工作岗位,必须将发票及登记帐簿及时与接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实地监交。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购领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市局查验批准后统一销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购领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四十二条 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发票丢失的书面报告后,应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人的发票丢失原因,情况属实的,按照第四十三条处理。

  1、丢失空白发票:按发票缴销方式处理。

  2、开具方丢失开具过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索取方没有取得发票证明。

  3、索取方丢失开具过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开具方发票开具情况,索取方发票入帐情况及索取方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用票人丢失、损毁发票的处理程序是:

  1、用票人要在丢失、损毁发票的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附表十),详细说明丢失、损毁的发票的票种、数量等情况。

  2、用票人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取得书面证明。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对地税系统内部丢失、损毁空白发票的处理程序比照该程序,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发票缴销

  第四十四条 发票缴销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第四十五条 发票缴销的类型

  1、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

  2、纳税人发生废业、合并、联营、分设、迁移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领购的发票向地税机关申请缴销;需要暂时停、休业的纳税人,要将发票和《发票领购薄》主动上交主管地税机关保存,待复业时取回。

  3、地税机关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改版等事项时,纳税人应将作废的发票向地税机关申请缴销。地税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证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4、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地税机关收缴发票。

  第四十六条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的缴销

  1、申请缴销: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附表十一),经财务负责人或领导签字盖章后,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并持《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受理审核: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的发票,审核无误进行缴销处理。

  3、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地税机关收缴《发票领购薄》和未使用的发票、在《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上登记缴销纪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盖章交纳税人。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旧的《发票领购薄》和未使用的发票、在《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上登记缴销纪录、换发新的《发票领购薄》给纳税人,并将缴销纪录登记在新的《发票领购薄》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盖章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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