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自来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
第五条 在水源保护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井、渗坑、污水渠道;
(四)禁止挖坑取土、开采砂石;
(五)禁止埋葬尸体与骨灰;
(六)水厂的污水全部引入污水管网,严禁就地下渗。厂内的垃圾、粪便、煤炭、炉灰渣临时存放点应严格禁止淋溶下渗并及时清运处理;
(七)核心区内耕地改为绿化林区,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农药和农家肥料,防止污染水源;
(八)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六条 在水源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有的污染水源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搬迁或限期治理;
(二)禁止建设工业重污染项目和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非工业项目,需建项目必须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其废水必须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垃圾需采取密闭贮存,并清运至区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四)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五)禁止利用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
(六)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七)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化粪池等污染水体的场所;公厕、户厕按二类公厕和三格式无害化标准建设;
(八)垃圾、粪便、炉灰渣、煤炭临时存放处应严格防渗并及时清运处理;
(九)控制使用农药、化学肥料,积极推广秸秆还田,减少化学肥料施用量;农药施用量应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逐步推广使用低毒高效农药和农家肥,积极采取生物防治病虫害,逐年减少化学氮肥施用量;
(十)发展生态农业村,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村庄居民生活污水要分期分批实现集中处理、集中排污,逐步将污水接入污水干线;垃圾、粪便、炉灰渣等禁止集中堆放,防止淋溶下渗污染地下水;农村生活垃圾逐步实现密闭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 在水源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