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7〕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京政发〔1986〕82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怀柔分公司)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确保水源安全,并协同区环保局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分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城区、开发区及有关村镇的规划。
区文明办依照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和镇乡、村,对水厂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
区农委依照本办法合理规划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
区市政管委依照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自来水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并负责垃圾清运。
区水务局依照本办法对河道、水库及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
区林业局依照本办法在水源保护和防护区内发展水源涵养林。
区卫生局依照本办法做好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
区爱卫会及有关镇乡政府依照本办法管理农村各项卫生工作。
国土分局依照本办法对各类地下资源进行管理。
自来水厂保护区及防护区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地下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城区地下水源的水质由自来水怀柔分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区卫生局按照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监测管理,并设地下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掌握水质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