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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发票功能的通知


  附表2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办 税 人

 

实际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自开票方式(划“√”)

所购发票名称

供应量(每次)

“办税通”标准版

 

 

 

“办税通”专业版

 

 

 

互联网自开票系统

 

 

 

注: 1、以上由纳税人第一次领购发票时填写。

2、报送此表时,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表一式3份,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局和纳税人各1份。

法人代表签字(章):

单位公章(盖)

日期:    年  月  日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发 票 核 定 信 息

经办人签字:

科长签字:

主管局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核定单位公章(盖)

发票名称

行业

供应量

建筑业

统一发票

 

 

 

 

销售不动产

统一发票

 

 

 

 

辽宁省

地方税务

统一发票

 

 

 

 

 

 

 

 

 

 

 

 

 

市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提供辽宁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上)证书复印件;

2、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纳税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物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业和其他服务业(含劳务费)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经市局审批备案;

4、启动“办税通”发票功能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到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鞍山市注册中心办理“单位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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