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登记成果。要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凡未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存在缺失登记档案及土地登记不规范、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登记错误的,要做好记录,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修测补测,及时更正、完善。
(十三)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按季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便于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加大工作推进和督促检查的力度。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和中介代理机构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国土资源部门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十五)实行凭证用地管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在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十六)市政府在新乡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新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开展。
(十七)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