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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三)负责衔接审核的责任部门,应将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六、咨询论证

  (一)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参加论证的其它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三)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市发改委参与。

  (四)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七、审批发布

  (一)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报送审批时,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规划草案文本;

  2规划编制说明;

  3书面衔接审核意见;

  4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应附社会公众意见);

  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八、实施监督

  (一)经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市级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明确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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