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三)负责衔接审核的责任部门,应将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六、咨询论证
(一)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参加论证的其它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三)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市发改委参与。
(四)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七、审批发布
(一)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报送审批时,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规划草案文本;
2规划编制说明;
3书面衔接审核意见;
4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应附社会公众意见);
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八、实施监督
(一)经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市级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明确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