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及“金税三期”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四、汇算代理工作要求
(一)必须坚持纳税人自主选择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的原则。地税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税务代理机构也不得以地税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
(二)各税务中介机构应加强对纳税人委托代理汇算的宣传和引导,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能力强且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人员进行税务代理汇算。参加代理汇算的中介机构人员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弥补亏损、财产损失、房地产完工项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经济事项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三)税务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对违背代理原则,不按税法规定随意代理以及代理工作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将依法取消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代理资格,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参加代理汇算的税务中介机构应于7月20日之前向市地税局报送代理汇算总结报告及《鞍山()税务师事务所二○○() 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明细表》。汇算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及建议。
五、启用中介机构新鉴证报告问题
(一)汇算报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各税务中介机构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鉴证报告中应附: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审核事项说明(纳税调整事项需有详细计算过程)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
4、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专项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鉴证报告
2、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3、弥补亏损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