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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人的收纳、划分、留解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我市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淮上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人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填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人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人征收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一般缴款书),于每周四(节假日除外)划解国库,大额收入可于收到当日划解国库。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都要全额交人”非税收人汇缴结算账户。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确认通知书,将其全额划解市国库,用以抵作土地价款。

  对未中标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市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退款通知书,填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退还给交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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