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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村民小组的代表,对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核,并由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实该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和性质。如该村民小组有部分集体土地存在,镇政府必须对上述集体土地补偿费处置予以说明(土地收益可多次分配),随资产处置方案一并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村民委员会再次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四)镇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五)区政府将“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移文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委会的撤销由镇政府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一)村撤制工作小组在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处置时限等,并报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后,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四)区政府将“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移文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五)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半年内完成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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