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组织部指导村党组织发挥撤制过程中的领导作用。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指导做好撤制后的社区管理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
区信访办指导做好相应的信访工作。
区农委(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做好“三资”管理、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做好集体土地的核实权属变更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政策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剩余农业人口的农转非工作。
区审计局指导街镇开展审计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街镇严格把握撤制过程中的各项程序。
(二)镇相应建立撤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工作。
指导小组要加强与区、村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有关的申报工作,集体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界定工作,以及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撤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三)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村“两委会”有关人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有关村民小组组长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核实、确定参与资产分配的对象、农龄,确定方案,并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所属集体耕地被征用、使用后,剩余实际耕地面积按村民人口计算人均不足2分,或村民小组整体动迁,或村民已全部农转非;
(二)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二、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一)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
(二)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
第五条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