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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府发〔20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撤制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操作;
  (三)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基层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一)区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协调、审核。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农委(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注意各个环节的联动与衔接,确保撤制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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