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府发〔20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撤制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操作;
(三)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基层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一)区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协调、审核。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农委(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注意各个环节的联动与衔接,确保撤制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