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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要强化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的进度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予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对各街镇和区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区职能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每年在区级财政扶持项目中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二)各街镇也要开展对本级财政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也可对各街镇和区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所在地政府或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政府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凡当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上半年先行试点,年底前全面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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