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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高境镇江杨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高境镇江杨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
(二OO八年四月十二日 宝府〔2008〕23号)


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7〕90号文件收悉。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经第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撤销高境镇江杨村村民委员会建制。请你局会同高境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妥善做好该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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