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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批复后,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和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区房地局根据区国(集)资委审核同意的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和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处置表,做好撤制村民小组的未征收(用)集体土地的权属变更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工作;区公安分局做好剩余农民户口农转非工作;区国(集)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全部撤销;
  (二)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落实社会保障;
  (三)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村民委员会已经合法程序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村,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建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
  (一)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国(集)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处置时限等,并报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的召开,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举行。
  (三)村民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委会员建制及资产处置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委会员建制的请示。
  (四)镇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有关附件。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资产处置方案、村民会议纪要;区房地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用)的审核意见;区劳动和保障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落实社会保障的审核意见;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审核意见;区国(集)资委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资产处置的意见。
  (五)区政府办公室把“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流转至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在审核村民会议及各成员单位意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并代拟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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