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与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精神,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村民小组撤制条件)
村民小组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所属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用)或征收(用)土地后剩余的实际农用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足二分;
(二)村民小组已经合法程序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村,可以撤销村民小组的建制。
第五条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二) 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村民小组的代表,对拟撤销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区房地局审核,并由区房地局提出拟撤制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和性质的情况说明,如审核中有集体土地存在的,区国(集)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指导村民小组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时必须对上述未征收(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予以处置说明。
(三)村民委员会再次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未征收(用)集体土地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并书面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
村民表决资产处置方案会议的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举行。
(四)镇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有关附件。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村民会议纪要;区房地局出具的有关土地权属和性质情况的审核意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小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意见;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基本情况的意见;区国(集)资委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的意见。
(五)区政府办公室把“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流转至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在审核村民会议及各成员单位意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并代拟同意撤销村民小组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