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宝府〔200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
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撤销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的操作;
(三)切实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要求)
(一)区成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工作。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国(集)资委、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房地局、区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严格把关,注意各个工作环节的联动和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
(二)镇建立撤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工作,成员由镇领导及镇财政、监察(纪检)、审计、信访、房地产管理、民政、劳动保障、集体资产管理、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组成。
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要加强与区、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深入基层、规范指导,做好村民思想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