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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规划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宝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签署意见;
  (二)村民建房申请书;
  (三)申请人本区常住户口证明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四)拟选址用地位置附图(地形图和地籍图各1张);
  (五)改建、扩建和翻建村民住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明;
  (六)拟建房屋的设计方案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规划审批程序)
  镇人民政府办理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具体程序,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体建房的规划审批)
  集体建房的规划审批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面积标准)
  村民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宜按人均三十五平方米控制。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
  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加盖《宝山区规划管理局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专用章》。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部门为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报备)
  镇人民政府应按季度向区规划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和公示情况资料。
  第十三条 (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
  发生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区规划局可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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