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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宝府〔200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局拟订的《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处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区域城乡总体发展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以下统称“村民建房”)是指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是区行政辖区内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受区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镇域总体规划,规划城市建设区内严格控制村民建房,规划城市建设区以外原则允许村民建房。
  村民建房应符合有关水土保持、城市防洪、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电力高压走廊、邮电通讯、市政公用设施和毗邻建筑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公开办事制度)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家庭人口数、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 (申请条件)
  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确需确定其他申请建房情形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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