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本单位信息化规划制定、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应用推进、运行维护等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市、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统筹规划、统分结合、综合集成、注重效益”的建设思路,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必须统一建设,跨部门综合性应用项目必须联合共建,确保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区信息委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合规性、优先性、集约性、特殊性”的审核原则,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列入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委统一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立项手续,由区信息委审核批复,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
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前须经第三方技术测试(软件、网络、安全等),通过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必须做好应用推广和运行维护工作。区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废止应报区信息委技术审核与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委负责解释,并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