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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宝府〔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信息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宝府〔2001〕142号文)进行了修订,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相关规定及《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信息化建设特点和实际按照“规划指导、科学审批、规范实施、全程监管”及“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集约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的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功能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第四条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作为综合管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监督检查和采购管理。
  第七条 宝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具体采购。
  第八条 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宝山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过程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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