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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宝山区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宝山区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宝府〔2007〕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落实区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农村收益分配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使一年一度的农村分配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本区2007年度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
  (一)村干部分配。村主要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分配,原则上按照年初镇党委政府确定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认真按规范程序操作。根据《关于加强郊区主要干部工作报酬考核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06]244号)文件要求,村主要干部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业绩奖励两部分。基本报酬是完成社区公共管理职责和集体公益事务并考核合格的岗位报酬,原则上掌握在本村劳均年收入2-3倍;业绩奖励是镇政府按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村干部业绩考核后给予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本村劳均年收入的5倍。各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村主要干部报酬,对于个别业绩突出的村,考核后干部报酬水平超过本村劳均年收入8倍的,村干部报酬不得高于上年水平。干部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村级效益的核算必须规范(承包地流转费、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帮困资金等不应计算在内)。政府部门给予特殊奖励的,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不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其他干部报酬应与主要干部有合理的差距。
  (二)企业分配:
  企业职工工资应不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应采取协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在年终分配中打白条。
  1、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分配原则上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综合确定企业分配总额和经营者报酬,注意经营者报酬与职工分配差距不能过大。
  2、集体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由企业董事会依法提出企业分配和经营者奖励方案预案,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有按资分配的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关系,要以按劳分配作为主体。
  3、非公企业: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案。各镇收益分配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要关注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不得有拖欠现象。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完成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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