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选定,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规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投资监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及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引起投资变动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投资项目总负债规模,还本付息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于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区政府。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审计局在收到完整的审计材料、具备审计条件后应在2~4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重大项目和政府实事项目,应抄报区政府;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实行审计集中管理,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审计机构的选派和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集中管理按《宝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上海市国有建设单位类资产统计年报,于每年年初上报区国资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自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作相应的会计处理,于每年年初向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