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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初步设计方案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区城投公司借贷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拨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实施细则》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由项目投资监理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经核准同意后拨付。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局审批,按区财政局批复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项目代建制。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计建设〔1996〕673号《关于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项目代建制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细则》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要进行严格控制,按要求签订相关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均应采取公开招标制度或政府采购制度,由区建设交通委或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由一家或多家监理单位负责。各监理单位按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理情况报告。被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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