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容易导致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四)排查整治闲置厂房火灾隐患。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对改为宿舍的闲置厂房,凡不符合《上海市改为宿舍的闲置厂房消防安全技术暂行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积极会同区经委、建委、房地、安监、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对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又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排查整治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火灾隐患。
1、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安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对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3、对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又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六)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对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对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同时,要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对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又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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