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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六)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每年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区政府挂账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区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中旬,区公安消防支队要采取多种方式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公布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报请区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上报区政府销账。
  (十七)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区建委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区公安消防支队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区教委、文委、民政局、卫生局、体育局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要严格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制订相应标准,提出防火性能要求,生产单位要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消防宣传纳入政府社会化宣传范畴,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明确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或阵地,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区各新闻媒体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同时要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每年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媒体应加大消防宣传的密度和频次。区教委要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并保证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区民政局和残联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项目。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劳动保障局要督促各用工单位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社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居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以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居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设便于居民参与的消防栏目,组织居民到消防站参观学习,邀请居民代表参加消防监督检查,设立居民消防举报、建议箱,向广大居民征集意见建议,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了解消防事业发展,支持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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