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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项目报告书》,并报送区科委。
  (二)如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北京市或怀柔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区科委,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区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区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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