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中介办向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备用机构发出抽选结果的通知;
(五)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区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六条 抽选过程由区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区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托事项,否则视为拒绝接受。
因故无法接受委托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或者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介机构的,应在选定或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区中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的费用,在入库机构承诺书确定的标准和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评审,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中介办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中介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中介办每年年终对入库机构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资质和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一)发现其入选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发现其入选后有新的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资质变化后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本区委托的业务中有违法舞弊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