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培训机构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时,要将班级信息和农村劳动力培训信息录入“再就业培训网”,上传数据信息,打印鉴定花名册,实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网络化管理。
5.各培训机构要注重培训效果,培训工作标准按每个培训机构、职业(工种),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分别计算培训合格率、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要求培训合格率达到80%,培训就业率达到50%,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70%,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达到40%。
6.各乡镇和培训机构要以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大力开展“定单、定向、定岗”培训,避免为取证和申领补贴而盲目培训。
(二)就业考核要求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应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各乡镇社保所和培训机构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有乡镇、村或相关部门开具的就业证明材料,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乡镇社保所和培训机构保存。
3.各乡镇社保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状况,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农村劳动力管理信息系统”。
四、考核内容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就业工作,明确主管领导和负责科室,制定本乡镇培训与就业工作计划和方案,同时要将相关内容整理汇总报县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乡镇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本乡镇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各乡镇要做好辖区内农村劳动力的基础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总数、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和就业意向等,为进一步做好今后转移就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和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县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培训与转移就业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每月不少于一条。
(五)各培训机构要完成本年度培训与就业工作的相关任务。按时报送各类表格,包括开班计划、培训花名册、鉴定花名册等。建好各工种的培训档案和就业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五、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培训机构和各乡镇社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