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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安置房产权处理政策。

  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回购安置或集中统建安置。改造后的安置房屋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纳入产权产籍管理。探索建立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购买部分产权。

  (六)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

  为做好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在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经营性用房。房屋产权归区政府(管委会)或组织实施的业主单位所有,经营收入专项补贴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领导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定期召集专门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筹措建设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征收、安置双考核,切实履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行政问责制,形成责、权、利相一致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棚户区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着力打造“放心工程”,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安置小区。

  (四)统一思想、强化引导。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职,市有关部门特别是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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