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和补偿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为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任单位。
(四)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征收谁、改变谁、造福谁”。
(五)安置先行、配套建设。坚持民生为重,安置先行,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更加优美居住环境作为工作重点。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扶持政策。
采取争取上级支持、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参与、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1.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项目支持。
2.切实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市区2:8比例分配。对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BT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市区1:9比例分配。棚户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各区、开发区管辖区域进行总体盈亏平衡。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积极落实并进一步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市城投公司(收储中心)可依法利用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房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支持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对符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首付款比例按20%标准执行,允许用还原安置房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4.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