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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三年改造规划,按照省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巩固提升皖北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大城市的发展战略,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改造,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的工作思路,全力推动棚改工作顺利实施。

  2011年完成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安置房面积20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重点实施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两侧亟待改造的项目。坚持把棚户区改造纳入整个城市建设中,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配套、统一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坚持把棚户区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统一实施。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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