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税源管理科负责组织落实市局各税政处、票证所和本局领导下达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掌握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各项登记信息以及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实施纳税人征管资料的“一户式”(纳税人计算机资料存储一户一档)存储管理;定期从政府及其它相关部门采集并录入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和测算本局各税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情况;对各管理科(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及税源管理数据采集录入情况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考评;汇总并分析上报各管理科(所)采集录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基础数据;实施并组织指导各管理科、分局实施纳税评估及约谈;对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凡涉及全局性和市级、县(市)级重点税源户的问题由税源管理科实施对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约谈,其它一般性问题和非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及约谈由管理科(所)实施。
管理科(所)负责完成本局(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科)下达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实施辖区内纳税人开业、停(复)业、变更登记的调查和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人相关税源管理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及分析处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入库和查补信息、参照从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进行案头核查或实地调查处理;实施纳税评估及约谈;对税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问题报综合业务科审核处理,对涉及违章违法案件按规定处理或移交检查科处理;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要求,逐户建立纳税人征管资料计算机存储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二)关于税务稽查。全市地税稽查实行在市局稽查处组织管理和市稽查局及各县(市)检查科(稽查局)实施地税稽查的“两级地税稽查”组织体系。
市局稽查处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全市地方税务稽查的业务指导、调研和考核;全市地方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部署地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以及税费同步检查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受理全市地方税收涉税违法案件的公民举报、部门转办和上级交办工作;组织协调跨市、市内跨县、区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市涉税违法大案要案查处的组织和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全市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透视征管质量工作;全市地方税务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以及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的督查督办;全市地税系统阻止出境的管理;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系;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件的核发、使用、管理;涉外税收审计管理工作;税务稽查表证单书的设计、管理工作;全市地方税务稽查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检查报表的编报管理;建立和管理税务稽查人才库;编制大要案报告;涉及地方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检查综合管理的其他事项。
市局稽查局负责对已立案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嫌疑案件的稽查处理;专项检查计划中由稽查局负责的纳税人的检查及其延伸检查工作;实施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上级交办的专案检查工作及其延伸检查工作;实施上级交办的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异地协查工作;实施全市纳费人社会保险费、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维护费等各费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处理工作。
全市每年专项检查计划由市局稽查处统一制定和下达;各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对全市统一检查计划进行落实。
四、工作落实
各分局在落实工作职责过程中,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属地管理”工作。按照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明确划分各管理科(所)征收管理范围;各管理科(所)将本辖区划分若干片,并分片将业务管理任务落实到具体管理员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叠和交叉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