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8年]2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全省将于2008年5月份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功能”)。为有效开展我市“项目管理功能”推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功能”使用范围、前提、要求及注意事项
“项目管理功能”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一)“项目管理功能”使用范围
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属于项目管理功能的使用范围。
(二)“项目管理功能”使用前提
1、安装最新版的“办税通”软件;
2、查看“办税通”软件中,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核定方式,确保是据实预缴并且是按月征收,如不符合需更改核定信息;
3.对于使用项目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需缴销或验旧原有发票,同时给核定新发票的领购信息,以及购买新发票。对于原代开发票的企业,必须核定为自开票企业;
4、要求企业有网络环境, “办税通”软件的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需通过网络进行申报,不能通过介质进行项目审批和税款申报。
(三)“项目管理功能”使用要求
1、停止使用原有的发票管理系统和项目管理系统;
2、自开票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应使用未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主管地税机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收回原有发票,发生的经营收入由其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缴纳相关税费。
(四)注意事项
由于“项目管理功能”只是“办税通”软件的功能之一,其功能的实现与否依赖于“办税通”软件的应用。因此,在推进“项目管理功能”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即要求纳税人取得电子数字证书、签订三方协议、进行电子报税,待纳税人实现网上报税成功划款后,再进行“项目管理功能”推广工作。
二、我市“项目管理功能”推广工作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
为稳步推进“项目管理功能”的启用,采取试点单位先行启用,待运行顺畅后,在全地区全面启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