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其他企业基本实现搬入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整合发展。2015年9月底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2015年底前,全市现有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以上,全行业单位产值排污量在2010年基础上降低30%以上。
--合成革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合成革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9月底前,有合成革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到2014年底前,全市合成革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
二、工作要求
--统一标准。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的整治技术要求按照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方案组织实施;合成革行业整治技术要求由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阶段整治目标,尽快组织开展6大重点行业基本情况排查,于2012年3月15日前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除本方案确定的6大重点行业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整治范围。
--分批验收。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企业验收,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验收。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执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验收规程和标准;合成革行业由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验收规程和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关于电镀、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药等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根据我市实际,逐步制定合成革、水洗等行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项目审批严格与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减排绩效指标等挂钩,实施以新代老、总量削减替代措施,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坚决控制重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含搬迁)项目,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外不再新建(含搬迁)重污染、高耗能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
(二)推动园区建设。强势推进电镀园区建设,全市范围内,除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在园区外保留的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其他电镀企业一律搬入电镀园区。平阳县要加快水头制革园区改造建设,完成水头制革企业整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印染、水洗工业园区,整合印染、水洗企业入园生产。化工行业原则上均要迁入当地条件适合的工业园区整合发展(经当地政府同意,园区外可保留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采取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先在园区发展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重点行业项目,扶持一批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