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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妇女发展纲要和蚌埠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蚌埠市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将为儿童的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蚌埠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蚌埠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实施十年来,我市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不断推动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贫困、孤残、流浪、艾滋病致孤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之间儿童发展还存在不平衡现象;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贫困家庭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我市儿童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推动建设美好幸福蚌埠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保障儿童安全的社会体系,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10‰(2015年分别控制在9‰和12‰)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村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2015年达到90%)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6.低出生体重儿童发生率在4%(2015年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在50%(2015年在45%)以上。

  7.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低体重率、贫血患病率分别在7%、5%、12%(2015年分别在9%、7%、15%)以下。

  8.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和营养不良发生率。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2015年下降1/4)。

  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1.农村和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群体儿童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母婴保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的社会环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治病种范围。

  2.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市、县(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与新生儿科。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加强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和优先策略,使其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完善儿童用药目录。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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