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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1、6月20日前,各单位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应当填写清理情况表(三)、(四)(附后),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
  2、7月31日前,各单位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应当填写清理情况表(二)(附后),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
  3、8月31日前,各单位应当完成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中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情况的,应当适时按照程序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
  (三)汇总上报阶段
  9月1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将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统计汇总,填写《清理情况表》(一)(附后)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做法和基本情况,清理文件的数量以及对本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作出修改、废止的情况,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区政府法制办根据上报的情况,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进行汇总,在9月30日前完成全区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八、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应当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清理责任,认真做好本次清理的实施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必须认真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如实反映本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并按时上报。
  (三)清理工作要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广泛听取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全面彻底清理。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清理情况表及填表说明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清理情况表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清理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

类别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拟修改件数

拟废止件数

备注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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