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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清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对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坚持两个“平等”标准:
  (一)坚持平等的市场准入标准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二)坚持平等的政策待遇标准
  在政策待遇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负责全区清理工作,并成立区清理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同时应当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报区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依据“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文件,由具体实施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其中,属于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相关部门文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批转几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会同会办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三)区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各委办局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联合发文的,以牵头单位为主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四)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其他文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清理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区清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一)准备阶段
  6月10日前,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文件,明确本区开展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区政府法制办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部门联合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具体动员和部署。
  (二)全面清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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