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宝府办〔2006〕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等要求,现就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消除影响、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本区的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各单位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内容的,应在清理中一并提出,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
本区的清理工作主要由文件的实施单位负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负责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同一机关的,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二)彻底清理
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中,凡是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应进行清理。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对涉及条款作出修改。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