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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6年6月19日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随着宝山区大发展大建设的推进,一批镇建道路相继竣工通车。由于目前无明确的移交、接管机制,镇政府又缺乏专业队伍管理,使镇建道路建成后存在管理、保洁、养护不到位的问题,各镇政府迫切要求将符合规划并已建成的道路纳入区专业部门统一管理。为规范和加强对镇建道路的管理,强化各部门职责,确保市政道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
  一、镇建道路移交接管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道路,按照道路移交接管程序进行接管。
  (一)2002年12月底以后竣工的、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长度在300米以上、按照规划要求一次性实施到位的道路。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配置符合市政、市容、绿化、排水、交通等行业部门管理标准要求。
  (三)道路两侧环境达到区文明样板路标准的。
  二、道路接管的部门和职责
  (一)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区域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接管道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接管道路的资金安排。
  (三)区市容局:负责对接管道路保洁辅助设施的验收、养护及道路日常保洁工作。
  (四)区水务局:负责对接管道路雨污水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区绿化局:负责对接管道路绿化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区城管大队:负责做好对接管后的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七)区交巡警支队:负责做好对接管后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划定和道路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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