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着重对因门急诊及5000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制定相应的医疗减负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2、区大病统筹基金
完善区大病统筹基金报支方式,对5000元以上住院或大病门诊可报费用由原按金额分段报支改为以就诊医院类别报支,在区合作医疗约定医院就诊并执行费用后付制的,平均报支水平不低于6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支7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支65%,在三级医院就诊报支60%,全年累计报支最高限额50000元。对在区合作医疗约定医院就诊未执行费用后付制和非约定医院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报支比例相应下降10%。
(二)合作医疗大病减负
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经区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2006年计算标准为5400元),按30%-70%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减负(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宝山区合作医疗基金大病减负标准
自负费用(元) 减负比例(%)
1-20000 30
20001-40000 50
40001以上 70
(三)合作医疗大病风险救助
加大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大病风险救助力度,对符合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农村纯农户且经济来源主要靠务农收入或外出务工收入仍低于务农收入水平的家庭人员,因患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在医疗减负的基础上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农村纯农户且经济来源主要靠务农收入或外出务工收入仍低于务农收入水平的家庭人员,自负费用需减去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年收入的50%),以30%-60%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实行大病风险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0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宝山区大病风险救助标准
自负费用(元) 救助比例(%)
1-20000 30
20001-30000 40
30001-40000 50
40001以上 60
(四)对老年农民补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