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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完善与发展、努力提高农村养老水平。
  1、逐步提高农保养老金发放水平,3年内全区月人均农保养老金水平达300元以上。根据市政府、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布署,开展提升农保统筹层次工作,建立农保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农保增加养老金时间与城保、镇保同步,三年内全区月人均农保养老金水平达到300元以上。
  2、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确保农保养老金支付。为了提高农保养老金发放水平,从各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建立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投入一定的比例,用于增加农保养老金发放的所需资金。农保统筹金不能满足养老金发放的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应向农保注入资金,确保农保养老金支付的需求。
  3、建立老年农民养老工作的整体运行机制,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建立老年农民养老水平提高的区、镇、村各级承担的责任机制,确定区、镇、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相应增长的财力负担机制,并形成政策导向性。区级财力主要用于对新增养老标准的扶持和推动。
  (二)开辟参保渠道,扩大劳动年龄段人员参保覆盖面。
  1、探索通过农业规模经营的方式使务农人员参加农保。根据《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探索由经过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农场吸纳农副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类似于农业工人的身份纳入农保,解决其社会保障。
  2、积极扶持就业,通过就业渠道进入保障体系。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对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政府援助、托底就业,通过每年新增不少于3000个非农就业岗位,由用人单位落实其社会保险。
  3、继续加大鼓励自谋职业的力度,帮助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鼓励促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通过自谋职业取得报酬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积极引导树立参保意识,并筹集区镇两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对他们的缴保给予一定的支持。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4、对特殊人群,动用各类特殊保障政策给予保障。对残疾人员、精神病人员及无劳动能力特困人员等,动用相应的民政、慈善等救助措施给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
  5、在有条件的镇、村探索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依靠集体经济的发展,采取个人和集体缴费与政府支撑相结合的办法,对未参保的农村劳动力探索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从而进一步扩大我区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
  6、对由于各种原因处于劳动年龄段暂时未能纳保的人员,在其到达养老年龄时给予全部享受农村养老,并享受全区统一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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