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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关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将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调查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农村养老保险、老年农民最低养老水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及社会救助等方面工作内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稳妥推进镇保,全面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逐步完善农保,提升农保统筹层次;建立老年农民养老工作的整体运行机制,形成区、镇、村三级财力共同负担的格局;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急难等各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确保我区农民生活条件有新的改善,生活质量有新的提高。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基本、广覆盖”的总体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建立“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分类救助、一口上下”的基本框架,努力实现我区农民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一)逐步实现区级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保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全区农保养老金水平有较大幅度地提高;不断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确保三年内老年农民最低养老水平在2006年每月100元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开辟参保渠道,扩大劳动年龄段人员参保覆盖面。
  (三)坚持协调发展原则,继续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救助覆盖面,着力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整体水平。
  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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