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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招标方式的确定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形成会议纪要。
  以上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监察室(科)报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凡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向区招标办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八条 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会纪要应报区招标办备案通过。
  第九条 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宝山区政府网站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具有承接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在区交易中心接受公开报名。
  第十条 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于评标前48小时内从宝山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中标及备案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区交易中心大厅公示2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将中标结果报区招标办备案,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并将施工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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