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提高医药费用报支比例
  合作医疗可报销医药费范围仍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合作医疗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和起付线。
  1、镇合作医疗基金
  镇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本镇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医药费用报支,每人每年最高报支限额不低于5千元,医药费用平均报支比例不低于60%。其中,村卫生室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55%;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45%。
  2、区住院统筹基金
  区住院统筹基金负责参加区住院统筹基金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药费用报支,每人每年最高报支限额为5万元(门诊大病不设限额),医药费用平均报支比例不低于70%。其中,在区合作医疗约定医院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为70%;三级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为65%;区外非约定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为55%。同时,对7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报支比例在原基础上相应提高10%。
  (四)提高区住院统筹基金医药费用减负水平
  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经区住院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年收入50%的部分,统一按50%比例减负。
  (五)加大区住院统筹基金医疗风险救助力度
  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区住院统筹基金医药费用减负的基础上,个人自负部分统一按70%比例救助,且不设最高救助限额。
  (六)扩大对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补贴对象
  政府对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补贴对象,由65周岁以上调整为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的应保尽保对象仍按原渠道解决),政府补贴标准仍为个人缴费标准的50%,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政府各承担50%。
  (七)实施合作医疗参保人员门诊诊查费减免
  1、村卫生室
  按照市卫生局沪卫基层[2007]2号文精神,从今年8月1日起,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实行门诊诊查费全额减免(标准为每人次2元),减免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补贴50%。
  2、二级以上医院
  凡本区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经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诊查费全额减免(二级医院标准为10元、三级医院标准为14元),减免经费由区财政补贴。
  四、工作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