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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涉及企(事)业改制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评估减值情况的专项分析,并作为企(事)业改制重要信息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
  (六)信息发布: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应当将转让信息在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宝山公有产权网上同时公开发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方应当披露出让产权的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结果以及征集受让方的条件等;信息披露必须确保真实性和充分性;信息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在信息披露挂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已披露的信息,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评估结果,并不得擅自停牌或者撤牌。出让方披露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与信息发布期限及其他要求应符合《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价格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鉴证后,作为确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挂牌价格)。国有(集体)产权经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向人等程序后,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转让价格。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单位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事先向区国(集)资委或镇集资委提出申请,获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经信息挂牌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在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公开形成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国有(集体)企(事)业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集体)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涉及企(事)业改制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改制的企(事)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资产状况必须进行追加审计;如资产价值变动较大的,应追加评估。这期间发生国有(集体)权益变动的,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负责按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对企(事)业改制时没有进入产权转让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事)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并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书面约定。
  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国有(集体)土地资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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