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老住宅小区内雨污水分流工作。
4、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源纳管工作,完善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染源纳管工作。
5、负责管辖范围内驻军部队及其后勤保障单位的截污纳管工作。
(三)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区管道路下的污水管网按规划流向及标准建设。
(四)区环保局负责河道两岸企业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做好日常排污口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做好对超标排放企业的执法工作,对有条件纳管而拒不纳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行政执法。
(五)区房地局协助各镇开展老住宅小区内雨污水分流,确保房产开发配套道路下的污水管网按规划流向及标准建设。
(六)区国资委负责区域内区属以上企业(含区属企业)的内部雨污分流和纳管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区管道路下的污水管网新建、改建,合流管翻建,区财政承担相关费用(房产开发配套项目除外)。
(二)镇管(含以下)道路下污水二级管网的新建、改建,合流管翻建,由各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自行承担。杨行、顾村、月浦、罗店、罗泾五镇的雨污水管网建设,经市、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市补贴40万/公里的基础上,区再补贴20万/公里(房产开发配套项目除外)。
(三)污染源纳管工作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分别承担。区负责部属、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截污纳管工作,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镇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及地方驻军部队的截污纳管工作。每完成一个点污染源纳管,区财政对于点污染源检测井予以适当补贴,补贴原则为1万元/只,总污染源从检查井到市政管网的连接管建设费用由区、镇(街道)各承担50%;老住宅小区街坊雨污水分流改造20元/平方,区财政和镇各承担50%。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达标目标
对在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染源纳管工作中,按目标完成建设任务,综合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评定为达标单位,区政府年度考核时给予特别加分。
(二)考核工作
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染源纳管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局负责,考核结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目标考核范围。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水务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房地局及相关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宝山区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染源纳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染源纳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室,办公室挂靠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督查室由区督查办负责相关工作的督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分别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管网建设和污染源纳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