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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截污纳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截污纳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7〕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水务局拟订的《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截污纳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截污纳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五届党代会和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精神,努力完成市府关于区域COD减排的工作任务,推进区域截污纳管工作的开展,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提高城乡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宝山区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结合全区雨污水系统设施的现状,现提出宝山区截污纳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市府对我区的污水处理率考核为目标,以污水二级管网建设为抓手,以污染源纳管工作为核心。紧紧围绕“经济实力更强,城乡环境更美,人民生活更好,社会更加和谐,又好又快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区”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着力完善区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断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努力构建生态、生活、生产相协调的现代化滨江新区。
  二、工作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南部地区雨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5%,城镇生活污水纳管率达到90%,工业生产废水纳管率达到95%;北部地区加快推进雨污水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城镇生活污水纳管率达到70%,北部地区保留工业园区污水纳管率达到100%。
  (二)建立和完善区域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区域点污染源的纳管,为地区COD总量的削减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雨污水设施的管理水平,基本实现雨污水设施的信息化管理。
  (三)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逐步推进北部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就地处置的可行性研究,“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处理率达到30~50%。
  (四)完善和健全雨污水设施管理办法,明确雨污水设施的管理和点污染源纳管工作的职责和职能,形成区、镇、街道、工业园区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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