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10月18日杨雄副市长召开的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管理。经我委研究,决定结合迎世博市政道路三年整治行动,对在我区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各类设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
《条例》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还路于民、服务交通”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充分发挥人行道通行功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畅通。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区城市道路人行道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专项整治活动任务,特建立宝山区人行道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建交委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大队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陈右铭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未按照
《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和未按《准则》要求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的绿化、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阅报栏、流动厕所、体彩亭、福彩亭、广告设施、治安亭等设施,属于拆除、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