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财务核算软件供应商和代理记帐公司的服务信息;
(三)制定出针对财务核算软件供应商和代理记帐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
(四)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人实行会计电算化备案;
(五)加强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保证其所用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加强与各街、镇、园区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推广会计电算化的工作进度,协调解决街、镇、园区在推广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各街、镇、园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构,由分管经济的领导为组长,经济发展区、财政所、税务所共同派员参加。
三、循序推广,分步覆盖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计划在2008年上半年内分步完成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应用。具体工作步骤:
(一)1月底前:完成对全区纳税人(除个体定期定额户外)开展会计电算化应用情况的调查,确定适用名单。包括:
1、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且已备案的纳税人;
2、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尚未到财政局进行电算化备案的纳税人;
3、有意向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
4、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但有愿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
5、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又不愿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
(二)3月底前:完成对有意向实行会计电算化纳税人中的重点税源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制造业、酒店(餐饮、娱乐)业、建筑业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6月底前:完成对有意向实行会计电算化纳税人及有愿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推广应用工作。
四、行政引导,市场操作
本区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应用采取鼓励企业费用自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对新开办的和尚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中小企业,由街、镇、园区指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代理电算化记帐,代理费用由相关开发区主管部门支付。待企业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独立实行会计电算化。
对已实行会计电算化或代理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财政和税务部门在信誉等级评定、各类资格认定、供应发票版本和数量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反之,对不愿意实行会计电算化,又不愿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一般不列入A、B类信誉等级,税务部门将加强办税辅导,实施重点监控。